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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王子霖 来源: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6-07-01 17:23:3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刻制、更换、使用及保管程序,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

(二)学校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三)学校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四)学校财务专用章;

(五)各部门、各学院等内设机构印章;

(六)其他经学校批准刻制的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销毁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实行“责任明晰、严格审批、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行政印章、法人章,由党政办公室持上级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二)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业务专用章,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办公室复核,经校长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三)各部门、各学院等内设机构印章,因新设机构或机构更名需要刻制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机构设立或更名的批准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四)因印章损毁、字迹不清需要更换的,由持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须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印章刻制单位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非指定单位刻制印章。

第七条 新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新印章须经学校正式行文启用后方可使用;未经留存印模和正式启用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八条 新印章启用时,如有旧印章须同时废止,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收回处理。印章因损坏更换的,无需重新发文启用,但须在党政办公室办理旧章回收和新章备案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一)学校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二)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科研外事处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三)各部门、各学院印章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须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印章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分别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印章管理人员信息变更须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须在固定办公地点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印外出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携章前往监印,用后立即带回。携带第二条规定所列前四条印章外出的,还需经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使用学校行政印章,须按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其中涉“三重一大”事项还需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用印;

(二)使用法人章除(一)当中规定流程外,还需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同意后用印。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需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四)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需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五)使用财务专用章,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六)使用各部门、各学院印章,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数量等进行详细登记,相关审批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用印前须认真审核用印材料,了解用印内容,确认审批手续齐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一)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合同、协议等审批程序不全的;

(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与学校工作无关的用印件;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书、空白纸张等;

(五)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用印须规范端正,印文要求清晰。印章一般应盖在落款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落款名称须与印章内容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学院印章仅限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四章 印章的更换与废止

第十七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的,由所在部门持机构变更批准文件,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办理新章刻制手续。新章启用后,旧章须在三日内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十八条 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终止使用印章的,原印章须在机构撤销或合并文件下发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处理,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十九条 印章损毁需要更换的,由持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办理。新章刻制完成后,旧章须交党政办公室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 印章遗失的,持印部门须立即向党政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报告,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书面说明情况。补办新章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废止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对有保存价值的印章移交校史馆封存;对无保存价值的印章,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须有两人以上在场监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学校各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用印、保管不善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用,或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取用印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印章、电子印章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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