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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成人教育处 来源:成人教育处 发布时间:2013-04-23 10:59:42 浏览次数:527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全日制(脱产)大专及专升本——两年;

2、夜大学大专及专升本——三年;

3、函授大专及专升本——三年;

4、全日制(脱产)高中起点本科——四年

5、函授高中起点本科——五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成人教育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就读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缴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由学院核发学生证后,方为正式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如发现徇私舞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持学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批准,离校医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被确认需离校医治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指定的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发票到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无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发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夜大、函授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学院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交费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经批准退学,除扣除教材费用外,另需扣除部分学费及住宿费。具体规定如下:开学后退学的,从开学之日起至退学之日止,按月扣除学费及住宿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满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学年第二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未按规定缴费者;

()不符合学院其他注册条件者。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风校纪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介绍等。

 

第二节  转站、调专业、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查核准并与相关学历教育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学习。

()申请转学者,必须是当年录取的新生。在原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转入我院学习。

    ()办理转学,必须持有调动单位和转出学校的证明,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相关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下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将申请转学学生材料(新生录取表、本人申请、转学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学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转学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生效。

    ()各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在未接到学院招生办公室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学生转学和调整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后,原来所修课程按如下规定办理。

    ()对于转入本院的学生,本院承认其在原校所修课程的比例如下:

1、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公共基础课程  100

    2、与我院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专业课程  60

    3、其它课程  30

    ()对于院内转专业的学生,

    1、公共基础课  100

    2、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  100

    3、非专业选修课  100

第十三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十四条  函授生转站须有调出与调入单位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因病经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九条  学生要求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学点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专业可安排,需视其具体情况,可以保留学籍1年或作转学、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的确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即可退学。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全日制脱产学生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五)夜大、函授学生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未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上课(包括面授课、辅导课),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参加考试)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点按学院相关规定认为应当退学者;

(七)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者;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八)有二次或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违纪记录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令其退学的学生,应通知到本人,并在学院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经院长批准退学者,可发给退学者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国家统一注册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途退学,按其在校已学课程成绩,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成绩及格)

第二十六条  本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在校总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的二年;因留级超过规定学制的,按超过年限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毕业时因成绩不合格而取得结业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安排,可在随后一年里参加补考一次,在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后,毕业证书顺延一年发放。

    ()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等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两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作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课程经考试、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院及教学点物品,持有效证明到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节  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需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分别给予个别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学院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道德品质败坏,有违法乱纪行为者,被开除公职或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亦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节  学生证、校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学籍证明,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佩戴和使用,应加以爱护并妥善保管。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发给学生学生证和校徽。凭学生证办理或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凭校徽进出校门。毕业后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证、校徽若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但可开具证明。因学生证、校徽遗失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节  学生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正常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正常考试未达到及格标准者,必须参加补考。每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所学课程的考核办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一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四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50%(含作业、出勤等),考试成绩一般占50%——70%。考试、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事先书面申请并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参加补考或缓考。凡参加补考者须按规定向学历教育教务部门递交书面补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补考字样,(如78”)。在学位评定成绩中该门课程以60分计。凡参加缓考者亦需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缓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考试。缓考成绩合格者以正常成绩计入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补考、缓考时间一般与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如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时间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学生在校期间,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留级;达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申请某门课程重修,必须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该门重修课程所有正常环节的教学活动。重修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重修字样,(如78”)。在学位评定成绩计算中,该门课程以重修成绩的实际分数计算。

第四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九节  免修与免听

第四十七条  凡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等学历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可从开设的课程中选择相应课程办理免修。对其已修课程的承认比例如下:

    公共基础课  100

    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  100

    非专业选修课  100

第四十八条  申请免修,一经批准,成绩记载如下:

已修课程成绩高于80分的,一律以80分计;

已修课程成绩低于8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

第四十九条  已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十条  已通过成人学位英语统测的学生,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免修、免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张,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之后,留存学生所在学历教育部门存档、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免听。办理免修、免听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时不再补办,具体时间由学历教育部门安排。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种费用一律不减免。

 

第十节  留级、劝退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五分之一)者;

第五十四条  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 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一节  考场纪律

第五十五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

()按规定时间进人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特殊情况可由监考教师酌情处理。

    ()学生领到试卷后,首先要用工整字体在指定位置书写年级、姓名、班级、学号。

    ()考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他人借用时,应经监考教师准许。

    ()学生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考试不得携带手机、呼机,各种电子记事设备。考场内不准吸烟。

    ()考试(口、笔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翻阅课本、笔记本、翻阅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打小抄,偷看他人考卷或为偷看者提供条件、传送纸条及信息、交换考卷、替别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里随便走动、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设备,将试卷带出考场等均属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考卷作废,该门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作弊者在申请学位、颁发毕业证时按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相应处分论。

()考试前应做好各项准备,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由监考教师酌定。擅自离场按作弊处理。

 

第十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或教学点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五十七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集体劳动等环节或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第五十八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一天以上,需缴验医生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超过一周者报院领导审批。凡因故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按旷课论。病(事)假期结束后,要主动销假。

第五十九条  考勤工作由各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旷课,按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期(函授为一学年)内,每门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课时的1/3(函授生达面授课时的1/3),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全日制、函授、夜大学),各教学点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10月起实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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