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高函[2006]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44号)精神,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天津职业大学等28所高等职业院校为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为3年。现予公布。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切实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把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教育质量上来,不断提高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
二、中央财政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专项资金,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主要支持立项建设单位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的改善,兼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等。中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其他用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划分对立项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支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各地教育、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会同立项建设单位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立项建设单位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四、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4人)。通过论证后,立项建设单位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任务书》,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e.edu.cn),并务必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并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财政部教科文司(各10份),同时将电子文稿发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财政部教科文司的电子信箱。新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各立项建设单位方可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
五、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请。
教育部报送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系人:林 宇 王文涛 樊文斌
联系电话:010 6609 6232 传真:010 6602 0758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教育部财务司专项资金处
联系人:刘 景 向兴刚
联系电话:010 6609 7690 传真:010 6601 4303
电子信箱:cws526@moe.edu.cn
财政部报送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邮编:100820)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处
联系人:王 征 王 冬
联系电话:010 6855 1282 传真:010 6855 1232
电子信箱:mofjyc1342@yahoo.com.cn
附件:
2. 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控制数表(各地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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