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一部好的法律贯彻落实好
7月7日,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基础教育司召开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与会代表畅谈了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学习体会,并就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落实政府首要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围绕关于政府责任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与政府的管理责任,与会代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作为基层学校的校长,我认为法律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规避了地方政府把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急功近利的政策行为。新修订的法律中谈到政府行为责任的条款非常多、非常细、非常具体。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校长我们都感到很欣慰。这部修订法出台以后,会更加坚定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吴甡谈到。
劳凯声说,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应该是纯公共产品,这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且义务教育法第8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所做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个定义非常符合中国今天发展的实际情况。
侯晓娟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作为重要的问题来解决,单列了经费保障一章。从对经费保障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二是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三是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是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体现了党中央“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五是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还要提供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样才能够谈到使适龄儿童、少年将来在社会的发展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六是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胡平平谈到,新修订的法律从保障机制到各级政府的职责,从均衡发展到合理配置资源,这些理念非常清晰,非常有现实针对性。如投入保障机制,从2000年税费改革以来,教育经费到底谁来投?“以县为主”管理能不能等于“以县为主”的投入?从安徽省来看,85%-90%的县都没有办法保自己,大部分都靠转移支付资金。过去责任不明确,各级政府都希望自己少拿点,这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的职责,解决了当前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从管理的实际操作层面来说,“以县为主”的管理到底怎么管?胡平平说,新修订的法中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教师培训和教师流动等资源配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配置,做到县域内均衡,这就把人事的关系说得非常清楚。过去虽然说国务院有文件,但是下面还总在打架,这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定下来,职责就非常明确了。在财务管理上,规定了预算单列,过去总是混在一块,现在从财政部门的操作上已经开始设立单户。
杨进认为,新修订的法律特别强调了要强化法律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如第七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主体特别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法律责任,这就为法律的贯彻落实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上级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第56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主管的责任人员和责任人要予以处理;不投入的政府部门也要依法进行处分。这些规定在过去的教育法里是相当少见的。
义务教育步入发展新阶段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从几个方面谈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与变化。
“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它将影响到21世纪初的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胡平平说。
杨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体现了近几年来义务教育领域的观念、制度和机制的创新,把一些创新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仅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经济实力的增强,也充分体现了政治改革和执政理念转变的成果,就是以人为本,重视发展。”张文表示。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变化。与会代表认为,与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相比,由于时代背景发生了变化,所以在立意、思想到具体内容方面都有了新改变,这是顺应时代、顺乎民意的。
说到变化,劳凯声认为,自1986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宏观社会发展环境和教育发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85年开始的教育体制改革来看,头十年是自上而下,由决策者实施的强制性的体制改革,而从1995年开始,却出现了自下而上、自发性的体制改革,这样的变革有合理性,但也产生很多的问题。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教育公共性,另外一方面,老百姓受教育的观念发生了重要改变。他认为,老百姓的受教育意识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追求就学权利的平等,第二个阶段是追求就学条件的平等,第三个阶段追求教育结果的平等。从最近几年教育发展来说,老百姓的意识已从“要我上学”开始转变为“我要上学”,从法律角度上说,受教育权利由他赋权利开始变成自赋权利,这样的变化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他说,从最近十年的发展来看,中国的义务教育除了具有强迫性、免费性、公共普及性特征以外,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特征,比如说均衡性、公平性以及公共性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都给予了充分关注。
在胡文斌看来,从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到现在已有20年,中国的教育正处在关键的转折时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四个方面体现了转折性的特点:第一,是从量的追求到质的追求的根本性转折;第二,是从追求效率到追求公平的根本性转折;第三,是义务教育从民众义务到政府义务的根本性转折;第四,可操作性增强了。这是令人欣喜的进程,从立法的技术和形式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罗洁则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制定的若干新政策,主要体现出了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把完善义务教育制度作为基本保障来抓,下大决心解决突出矛盾,下大力气推动工作实践,提高立法水平,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修订草案,并在多项制度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二是体现了立法者对重大问题的把握。在我国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前提下,对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发展进行了重新思考和定位,对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度,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义务教育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责任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解决思路,作出了符合实际的重大制度安排。三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期望和需求,这次修订针对义务教育的难点问题,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出了更加现代的立法理念。孙霄兵认为最突出的立法理念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他认为这一理念从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第一方面就是进一步确认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弱势群体也进行了特别规定。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说原法主要是在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普及上作出了很多规定,那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得到发展,等等,就是对发展权利的规定,这种发展的权利就是要保证所有儿童、少年接受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第三个方面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法律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权利的保障,如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培养责任,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等。这样的理念和思想体现在整个篇章结构中,也体现在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从而使这部法律不仅有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崇高的理念。
胡平平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平、公正,体现了面向人人的平民教育思想。
秦惠民认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几乎涉及到每个家庭,是相关利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益事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社会价值理念,比如法制理念、权利义务的关系、公共管理的价值基础等,必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今后教育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具有现实针对性,增强了可操作性。对此,胡平平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法律形式和理念上,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操作的层面上解决了从2000年以来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劳凯声则认为,原法最大的缺点是责任缺失,规定了那么多的行为规范、那么多的要求,最后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的一部法律必然是大打折扣的,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这个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秦惠民说,以往人们有一种抱怨,说我们的教育法律是一个宣传提纲,是一个文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碰到很多的困难,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利于在义务教育阶段维护受教育权利的司法实践。
均衡教育成为方向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均衡教育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一话题也是与会专家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劳凯声看来,均衡性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要均衡,不能把优质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衡,必须要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有一种公平的、合理的机制。这两个问题在这部法律当中都得到了很大的关注,给出了具体的措施。均衡性问题尽管在当前义务教育当中是大问题,现在有这部法律的规范,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非常有希望的。
侯晓娟认为,实现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她说,义务教育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时,应当均衡安排经费,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保证均衡发展,这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的作用,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还要提供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样才能使适龄儿童将来在社会的发展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目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但首先要在县域内逐步实现均衡发展,这就凸显了县级政府的责任。
杨进认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在地区之间、在学校之间发展不够均衡,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基础教育战线有着充分认识。我们要认真贯彻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先要将人为造成和政策造成的义务教育差距缩小到最小的程度,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所学校和关注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只要我们好好做,还是可以做好的。
“这次立法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这是非常重大的事情。”韩清林说,首先,新修订的法律指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均衡发展到县域之间、学校之间均衡发展都涵盖了。第二,新修订的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确保义务教育充分发展的政策。从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三,确定了违反均衡发展原则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53条,对学校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种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第5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二款对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为当前和今后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
宋乃庆说,这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教育、均衡教育,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理念。均衡教育是今后义务教育发展新的方向,我们学校最近几年积极支持教师到农村去支教,每年派教师到新疆支教,而且都是到一线。今后,我们将更好地组织大学的教师、大学生为农村教育服务,同时还要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去工作。
刘畅介绍说,中关村一小在教育均衡发展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学校先后和5所农村小学建立“手拉手”关系,并且每年都选派优秀教师到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支教。但是基础薄弱学校如果没有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支持,仅仅靠“手拉手”学校这样校际之间的帮助,也很难有根本的改变。她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非常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别,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对此,代表们也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杨进看来,义务教育阶段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阶段,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鲜明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适龄儿童全面发展。
他分析到,法律中第四章、第五章用了过去没有的篇幅,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学校将德、智、体、美融合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中,这其中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减轻学生负担,包括教师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等,都需要我们给予重视。
他说,必须坚决纠正一些地方以办学体制改革为名,推卸政府责任,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错误做法,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要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产品的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必须加强学校内部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制订基本的教学要求,加强学校的评估和指导,加强学籍的管理。要建立安全制度、应急制度,加强对学校的安全教育,防止隐患。”杨进强调。
刘畅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在第35条里明确写到:“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需要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教师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关注和回应学生的情感体验和情感需求,调整教育教学方法,最大限度地尊重、理解、关爱学生。作为学校层面,应该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的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推进素质教育。
她还提到,作为一名小学校长和教师,特别欣喜地看到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条文,她认为,这一点太重要了,对于吸引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到学校尤其是到小学任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实现小学生到初中生的自然过渡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执教能力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第31条里还明确写到教师的平均工资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对于提高教师的待遇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贯彻落实仍任重道远
一些代表在发言中,就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提出了建议。
侯晓娟认为,各级政府在落实这个法律中还有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落实这个法律应该说是任重而道远。
“有了这样一部好的法律,能不能落实,能不能执行好,能不能真正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带来实际的利益,我们肩上责任重大。我一定和我的同事们共同努力,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在义务教育法的原则基础上,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规章的建立规章,做好自己的工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制度,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好自己的工作。”张文这样表态。
杨进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何组织学习活动提出了要求。他说,大家要深刻理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质,切实履行法律的责任,特别要加快清理与新修订法律不相符合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检讨我们自己过去一直沿用的习以为常的、违反新修订法律的做法,以依法治校的实际行动,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实际行动维护义务教育法的尊严,维护义务教育事业神圣的地位。
罗洁表示,北京将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结合北京实际,抓紧调研制定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郑富芝谈到,这次修订,把我国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具体化了,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二是强调了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三是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他说,这样一个力度很大的法律能不能落实下去,能不能实施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特别是针对中国义务教育量大面广的特点,实施过程当中会碰到许许多多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监督指导的保障体系。现在督导只列了一条,还不够。他建议,国务院要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以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督导更加有效。
胡文斌认为,新修订的法律对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提出了问责的要求,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如何落到实处,需要一个好的机制,应该建立问责的制度或者办法。
胡平平和吴甡等还提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不仅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情,更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社会各界、家长等了解法、遵守法。
在胡平平看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最后完善,达到国家统一的标准要到2010年才能全部完成,这个时间太漫长。她建议全国人大能够督促财政部门把保障机制的经费标准时间表适度提前。
《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8日第3版
落实政府首要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围绕关于政府责任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与政府的管理责任,与会代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作为基层学校的校长,我认为法律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规避了地方政府把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急功近利的政策行为。新修订的法律中谈到政府行为责任的条款非常多、非常细、非常具体。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校长我们都感到很欣慰。这部修订法出台以后,会更加坚定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吴甡谈到。
劳凯声说,义务教育应该是由政府来实施,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应该是纯公共产品,这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且义务教育法第8条对义务教育的性质所做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个定义非常符合中国今天发展的实际情况。
侯晓娟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作为重要的问题来解决,单列了经费保障一章。从对经费保障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二是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三是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是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体现了党中央“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五是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还要提供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样才能够谈到使适龄儿童、少年将来在社会的发展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六是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胡平平谈到,新修订的法律从保障机制到各级政府的职责,从均衡发展到合理配置资源,这些理念非常清晰,非常有现实针对性。如投入保障机制,从2000年税费改革以来,教育经费到底谁来投?“以县为主”管理能不能等于“以县为主”的投入?从安徽省来看,85%-90%的县都没有办法保自己,大部分都靠转移支付资金。过去责任不明确,各级政府都希望自己少拿点,这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的职责,解决了当前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从管理的实际操作层面来说,“以县为主”的管理到底怎么管?胡平平说,新修订的法中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教师培训和教师流动等资源配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配置,做到县域内均衡,这就把人事的关系说得非常清楚。过去虽然说国务院有文件,但是下面还总在打架,这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定下来,职责就非常明确了。在财务管理上,规定了预算单列,过去总是混在一块,现在从财政部门的操作上已经开始设立单户。
杨进认为,新修订的法律特别强调了要强化法律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如第七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主体特别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法律责任,这就为法律的贯彻落实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上级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第56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的费用,对主管的责任人员和责任人要予以处理;不投入的政府部门也要依法进行处分。这些规定在过去的教育法里是相当少见的。
义务教育步入发展新阶段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从几个方面谈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与变化。
“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它将影响到21世纪初的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胡平平说。
杨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征,体现了近几年来义务教育领域的观念、制度和机制的创新,把一些创新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仅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经济实力的增强,也充分体现了政治改革和执政理念转变的成果,就是以人为本,重视发展。”张文表示。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变化。与会代表认为,与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相比,由于时代背景发生了变化,所以在立意、思想到具体内容方面都有了新改变,这是顺应时代、顺乎民意的。
说到变化,劳凯声认为,自1986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宏观社会发展环境和教育发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85年开始的教育体制改革来看,头十年是自上而下,由决策者实施的强制性的体制改革,而从1995年开始,却出现了自下而上、自发性的体制改革,这样的变革有合理性,但也产生很多的问题。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教育公共性,另外一方面,老百姓受教育的观念发生了重要改变。他认为,老百姓的受教育意识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追求就学权利的平等,第二个阶段是追求就学条件的平等,第三个阶段追求教育结果的平等。从最近几年教育发展来说,老百姓的意识已从“要我上学”开始转变为“我要上学”,从法律角度上说,受教育权利由他赋权利开始变成自赋权利,这样的变化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他说,从最近十年的发展来看,中国的义务教育除了具有强迫性、免费性、公共普及性特征以外,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特征,比如说均衡性、公平性以及公共性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都给予了充分关注。
在胡文斌看来,从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到现在已有20年,中国的教育正处在关键的转折时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四个方面体现了转折性的特点:第一,是从量的追求到质的追求的根本性转折;第二,是从追求效率到追求公平的根本性转折;第三,是义务教育从民众义务到政府义务的根本性转折;第四,可操作性增强了。这是令人欣喜的进程,从立法的技术和形式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罗洁则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制定的若干新政策,主要体现出了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把完善义务教育制度作为基本保障来抓,下大决心解决突出矛盾,下大力气推动工作实践,提高立法水平,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修订草案,并在多项制度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二是体现了立法者对重大问题的把握。在我国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前提下,对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发展进行了重新思考和定位,对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度,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义务教育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责任等重大问题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解决思路,作出了符合实际的重大制度安排。三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期望和需求,这次修订针对义务教育的难点问题,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体现出了更加现代的立法理念。孙霄兵认为最突出的立法理念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他认为这一理念从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第一方面就是进一步确认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弱势群体也进行了特别规定。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说原法主要是在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普及上作出了很多规定,那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得到发展,等等,就是对发展权利的规定,这种发展的权利就是要保证所有儿童、少年接受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第三个方面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法律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权利的保障,如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培养责任,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等。这样的理念和思想体现在整个篇章结构中,也体现在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从而使这部法律不仅有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崇高的理念。
胡平平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平、公正,体现了面向人人的平民教育思想。
秦惠民认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几乎涉及到每个家庭,是相关利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益事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社会价值理念,比如法制理念、权利义务的关系、公共管理的价值基础等,必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今后教育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具有现实针对性,增强了可操作性。对此,胡平平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法律形式和理念上,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操作的层面上解决了从2000年以来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劳凯声则认为,原法最大的缺点是责任缺失,规定了那么多的行为规范、那么多的要求,最后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的一部法律必然是大打折扣的,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这个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秦惠民说,以往人们有一种抱怨,说我们的教育法律是一个宣传提纲,是一个文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碰到很多的困难,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利于在义务教育阶段维护受教育权利的司法实践。
均衡教育成为方向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均衡教育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一话题也是与会专家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劳凯声看来,均衡性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要均衡,不能把优质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衡,必须要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有一种公平的、合理的机制。这两个问题在这部法律当中都得到了很大的关注,给出了具体的措施。均衡性问题尽管在当前义务教育当中是大问题,现在有这部法律的规范,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非常有希望的。
侯晓娟认为,实现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她说,义务教育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时,应当均衡安排经费,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保证均衡发展,这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的作用,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还要提供平等的学习条件,这样才能使适龄儿童将来在社会的发展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目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但首先要在县域内逐步实现均衡发展,这就凸显了县级政府的责任。
杨进认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在地区之间、在学校之间发展不够均衡,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基础教育战线有着充分认识。我们要认真贯彻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先要将人为造成和政策造成的义务教育差距缩小到最小的程度,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所学校和关注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只要我们好好做,还是可以做好的。
“这次立法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这是非常重大的事情。”韩清林说,首先,新修订的法律指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均衡发展到县域之间、学校之间均衡发展都涵盖了。第二,新修订的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确保义务教育充分发展的政策。从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三,确定了违反均衡发展原则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53条,对学校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种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第5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二款对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为当前和今后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
宋乃庆说,这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教育、均衡教育,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理念。均衡教育是今后义务教育发展新的方向,我们学校最近几年积极支持教师到农村去支教,每年派教师到新疆支教,而且都是到一线。今后,我们将更好地组织大学的教师、大学生为农村教育服务,同时还要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去工作。
刘畅介绍说,中关村一小在教育均衡发展方面也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学校先后和5所农村小学建立“手拉手”关系,并且每年都选派优秀教师到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支教。但是基础薄弱学校如果没有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支持,仅仅靠“手拉手”学校这样校际之间的帮助,也很难有根本的改变。她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非常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别,进一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对此,代表们也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杨进看来,义务教育阶段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阶段,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鲜明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适龄儿童全面发展。
他分析到,法律中第四章、第五章用了过去没有的篇幅,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学校将德、智、体、美融合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中,这其中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减轻学生负担,包括教师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等,都需要我们给予重视。
他说,必须坚决纠正一些地方以办学体制改革为名,推卸政府责任,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错误做法,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要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产品的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必须加强学校内部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制订基本的教学要求,加强学校的评估和指导,加强学籍的管理。要建立安全制度、应急制度,加强对学校的安全教育,防止隐患。”杨进强调。
刘畅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在第35条里明确写到:“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需要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教师应该坚持“以学生为本”,关注和回应学生的情感体验和情感需求,调整教育教学方法,最大限度地尊重、理解、关爱学生。作为学校层面,应该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的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推进素质教育。
她还提到,作为一名小学校长和教师,特别欣喜地看到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条文,她认为,这一点太重要了,对于吸引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到学校尤其是到小学任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实现小学生到初中生的自然过渡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执教能力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第31条里还明确写到教师的平均工资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对于提高教师的待遇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贯彻落实仍任重道远
一些代表在发言中,就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提出了建议。
侯晓娟认为,各级政府在落实这个法律中还有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落实这个法律应该说是任重而道远。
“有了这样一部好的法律,能不能落实,能不能执行好,能不能真正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带来实际的利益,我们肩上责任重大。我一定和我的同事们共同努力,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在义务教育法的原则基础上,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规章的建立规章,做好自己的工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制度,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好自己的工作。”张文这样表态。
杨进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何组织学习活动提出了要求。他说,大家要深刻理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质,切实履行法律的责任,特别要加快清理与新修订法律不相符合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检讨我们自己过去一直沿用的习以为常的、违反新修订法律的做法,以依法治校的实际行动,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实际行动维护义务教育法的尊严,维护义务教育事业神圣的地位。
罗洁表示,北京将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结合北京实际,抓紧调研制定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郑富芝谈到,这次修订,把我国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具体化了,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二是强调了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三是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他说,这样一个力度很大的法律能不能落实下去,能不能实施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特别是针对中国义务教育量大面广的特点,实施过程当中会碰到许许多多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监督指导的保障体系。现在督导只列了一条,还不够。他建议,国务院要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以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督导更加有效。
胡文斌认为,新修订的法律对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提出了问责的要求,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如何落到实处,需要一个好的机制,应该建立问责的制度或者办法。
胡平平和吴甡等还提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不仅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情,更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社会各界、家长等了解法、遵守法。
在胡平平看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最后完善,达到国家统一的标准要到2010年才能全部完成,这个时间太漫长。她建议全国人大能够督促财政部门把保障机制的经费标准时间表适度提前。
《中国教育报》2006年7月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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