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经费的开支,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行[2014]46号文件以及河南省林业厅豫林计[2014]1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报销方法
1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2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3 、要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预先规定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尽量明确往返路线和报销类别。
二、出差的审批
教职工出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人事处取得出差审批单并经领导签批完备的,方可外出。
教职工5人以下、中层副职省内出差3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签批,超出以上天数的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院长或书记签批;中层正职省内外出差、团体出差(5人以上,不分省内省外)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院长或书记签批;院级副职出差由院长或书记签批;公派出境由院长和书记会批。
三、差旅费报销办法
(一)报销程序
出差人员凭签批的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学习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单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由院长签字报销。车票、住宿票均要为真实合法票据且盖有收款单位公章。旅行社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外出天数、人数与出差审批单所列不符的,必须说明原因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签批。无出差审批单的,财务处不予审核差旅报销单。
(二)报销标准
项目 级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汽车 (不包括出租车)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间) | |
县乡 | 城市 | ||||
院级领导 |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 |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 230 | 330 |
其余人员 |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 | 四等舱位 | 凭据报销 | 180 | 280 |
注: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尽量选择政府指定接待宾馆,必须取得正规住宿发票(禁止餐饮、洗浴、茶楼、歌厅等非住宿发票)。
(三)报销规定
1. 住宿费
(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会务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的,不再重复报销住宿费。
(4)在洛阳市内开会、学习的,不报销住宿费。
2. 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2)夜间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硬卧铺票。
(3)教职工去外地(不含洛阳市九县)出差期间,公杂费按80元/人·天发放,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在洛阳市辖九县出差,当日往返的无公杂费,跨天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4)自带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5)洛阳市内公务、学习,凭据报销公交车票。
3. 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洛阳市辖九县出差、实习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50元;城市间(含洛阳市九县跨天)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外出培训、学习、开会等,会务费中含食宿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3)外出学习、开会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伙食补助费。
4. 参加培训、进修等的差旅费
经学院领导批准,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学生顶岗实习带队十天以上的(不含十天),往返交通按照差旅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0元,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十天以上的的住宿,标准为160元/间,减半发放公杂费。自愿申请进修的只报销往返差旅费。读研报销不在此范围内。
(四)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1. 已婚教职工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未婚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两地分居的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配偶的待遇(享受探配偶就不再同时享受探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注:探配偶的必须为两地分居教职工,长期出差(一年内)不在本范围内。此项由人事处统一审定。
2. 工作人员学习、出差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 报销标准:汽车乘硬座、火车乘硬座(夜间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乘硬卧)、轮船乘四等舱,如中转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可报一天的普通住宿费,超标部分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托运费、寄存费等自理。
(五)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执行,原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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