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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省林业学校关于加强家属院物业费、水电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12-05 09:38:34 浏览次数: 【字体:

着我校家属院人员居住多元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收取的形式多样,难度加大,费用逐年增加。为了达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节约办校,逐步市场化”的目的。现就我校家属院水电费、物业费的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凡是拥有学校房屋的住户都应按照洛阳市核定的居民水电费标准和学校确定的物业费标准(见附件)从工资中扣除或缴纳。鉴于学校每年为职工补贴部分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分职工类和非职工类两种,职工类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职工、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配偶继续居住的房屋;非职工类包括外部人员购买我校的房屋,职工调离学校前已经购买下的房屋,子女居住原来是我校职工的房屋,职工为子女或亲属另购学校的房屋。

二、职工出售、租赁学校房屋的应首先向总务科报告,同等条件下学校职工优先购买、租赁。凡是向学校职工以外人员售房的,由学校后勤统一更换插卡电表,费用由售房者承担,买房者应向学校缴纳物业费、水费押金1000元后方可充卡。

三、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下同)购买两套房屋的应分别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凡是我校教职工为子女、亲属等购置的房屋,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

五、教职工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从教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六、原来是学校职工因工作原因调离我校后房屋由家属或亲属继续居住的,或死亡后由亲属或他人居住的,水电费、物业费由学校按季度下达通知单,现有房屋居住者按期向学校财务科收费中心缴纳。

七、对于长期无人(一年以上)居住的房屋,减半收费。

八、凡是延期、拒绝缴纳水电费、物业费超过三个月的住户(从下达水电费、物业费单据之日起计算),学校将中断该住户的水电供应,并更换电表,费用由住户承担,补齐全部费用后,方可充值。

九、本办法从201211日起执行。

附件:学校家属院物业费收取标准表

 

学校家属院物业费收取标准表

楼号

物业费(职工)(元)

物业费(非职工)(元)

南院1#

15

30

南院23#

25

50

南院4#

25

50

农话局楼

15

30

东院1#

25

50

东院23#

40

80

备注:所有房屋物业费起点为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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