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林院〔2013〕6号
关于印发《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3年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各部门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集中学习并严格按照新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
2013年4月17日
附件: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经费的开支,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行〔2012〕667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的审批
教职工省内出差,三人以下由主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普通教职工由院长审批;三人以上集体出差、中层干部出差,由书记、院长共同审批。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差人员凭签批的会议通知、学习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单主管领导签字后经院长签字报销。车票、住宿票均要为正式凭据且盖有收款单位公章。旅行社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差旅费报销办法
(一)教职工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注: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尽量选择政府指定接待宾馆。
项目
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汽车(不包括出租车)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间) | ||
县乡 |
城市 | |||||
院级领导、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院级一等) |
二等舱 |
凭据报销 |
150 |
200 (省外300) | |
其余人员 |
硬座、硬卧、高铁二等 |
四等舱位 |
凭据报销 |
100 |
150 (省外200)
|
(二)学院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按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凭往返车票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住宿费报销规定
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餐饮票据、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会务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的,不再重复报销住宿费。
4.在洛阳市内开会、学习的,不报销住宿费。
(四)交通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2.乘坐火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购硬卧铺票。
3.教职工去外地(不含九县)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按30元/人.天发放,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由学院或会议统一安排的,不再发市内交通费。
4.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人员,不发放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5.洛阳市内公务、学习,凭据报销公交车票。
(五)伙食补助费的发放规定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洛阳市辖九县出差、实习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20元;城市间(含九县跨天)出差每人每天50元。
2.外出培训、学习、开会等,会务费中含吃住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报销住宿费。
3.经学院领导批准,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往返交通按照差旅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十天以上的的住宿,费用在规定等级标准60%内凭据填写住宿报销单(注明住宿标准、天数、总额、旅店名、发票盖章单位等),经院领导批准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自发申请进修的只报销往返差旅费。读研报销不在本核算办法。
4.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发伙食补助费。
5.外出学习、开会由学院或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伙食补助费。
(六)外出培训购置资料的规定
1.外出培训、开会,按要求购买的会议资料先交学院图书馆登记、验收,可借阅使用,资料费报销需由图书管理员签字确认。
2.外出培训为学院购买资料,需先电话请示主管院长,经批准后方可购置。购置的资料交学院图书馆登记、验收,并按图书管理规定借阅使用,自购资料费用不予报销。
(七)探亲人员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1.已婚教职工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未婚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两地分居的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配偶的待遇(享受探配偶就不再同时享受探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注:必须为两地分居教职工,长期出差(一年内)不在本范围内。此由人事处统一审定。
2.工作人员学习、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报销标准:汽车乘硬座,火车乘硬座(途中连续乘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乘硬卧),轮船乘四等舱,如中转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可报一天的普通住宿费,超标部份自理。探亲期间的伙食费、托运费、寄存费等自理。
原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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