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论文教材著作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豫林院〔2016〕10号
关于印发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论文教材著作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论文教材著作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6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新办法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论文教材著作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年3月7日
附件: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
论文教材著作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与项目规划处负责论文、著作、教材、教科研成果统计及审核工作。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遵照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重在鼓励学院教职工出精品,出高质量的论文、教材专著和教科研成果,营造学院良好的学术氛围。对有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取消其相应奖励。
第四条 所有项目奖励,均以本办法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所有奖励项目,必须是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院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员是被奖励的主要责任人,第一完成人可根据主要完成人员的工作量分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论文类
1.在《 Science》、《Nature》上公开发表论文,给予作者50000元奖励。
2.发表论文被Sci全文收录,给予作者10000元奖励;发表论文被Sci摘要收录或被Ei全文收录,给予作者5000元奖励;发表论文被Ei摘要收录,给予作者4000元奖励。
3.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名称)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期刊列表名单中,属于C库时,给予作者3000元奖励。属于E库时,给予作者2000元奖励。
4.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名称)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列表名单中,给予作者3000元奖励。
5.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名称)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名单以外的其他各类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作者500元奖励。
6.在《河南林业职业学院院刊》上发表的论文,给予作者300元奖励。
第七条 著作、教材类(同一出版社不同版本的相同名称的教材只奖励一次)
1.著作(含译著)类
10万字以下, 奖励3000元;10万字以上,每增加5万字,奖励再增加3000元,依此类推。
2.教材类
(1)国家规划教材 奖励8000元
(2)国家部委改革创新示范教材 奖励6000元
(3)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 奖励3000元
(4)未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 奖励2000元
第八条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类
1.国家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1)特等奖 奖励20000元
(2)一等奖 奖励15000元
(3)二等奖 奖励10000元
(4)三等奖 奖励6000元
2.省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1)特等奖 奖励15000元
(2)一等奖 奖励8000元
(3)二等奖 奖励5000元
(3)三等奖 奖励3000元
3.厅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1)一等奖 奖励3000元
(2)二等奖 奖励2000元
(3)三等奖 奖励1000元
第九条 自然与社会研究成果(除教育科学成果外)类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含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一等奖 奖励300000元
(2)二等奖 奖励200000元
(3)三等奖 奖励100000元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
(1)一等奖 奖励50000元
(2)二等奖 奖励20000元
(3)三等奖 奖励10000元
3.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含教育厅、林业厅、地市级所颁奖项)
(1)一等奖 奖励3000元
(2)二等奖 奖励2000元
(3)三等奖 奖励1000元
第十条 新品种、新标准和专利类
1.新品种
(1)通过国家新品种审(认)定 奖励20000元
(2)通过省级新品种审(认)定 奖励5000元
2.标准
(1)国家标准 奖励10000元
(2)国家行业标准 奖励5000元
(3)省地方标准 奖励3000元
3.专利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归学院所有者,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奖励
凡我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由我院组织将科研成果提供外单位或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的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50%比例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者;由院自行实施转化、部门实施转化或部门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者;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30%的股份奖励成果完成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3月6日起实施,科研与项目规划处负责解释,原我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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