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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稿)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11-22 10:21:4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洛政办[2012]23号、《洛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洛纪文[201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按照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育人服务水平为导向,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结合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机制。按照总量控制、内部搞活的原则,坚持多劳多得、鼓励优绩优酬,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70%予以拨款,每月随工资发放。其余部分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解决,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作质量和考核结果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范围和考核对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教师课时津贴、行政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教科研津贴、值班津贴、行政工勤人员财政统发工资10%部分、管理岗位津贴、年终效益奖等。

考核对象为学院在编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类发放

1、学院每年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拿出六分之一,发放班主任津贴、教科研津贴、值班津贴、行政工勤人员财政统发工资10%部分、管理岗位津贴、年终效益奖等。

2、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余部分专任教师按课时发放,兼职教师按行政工作量和课时发放,行政工勤人员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岗位系数发放。

五、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1、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按每年平均每周实上10节核定,年终按全年实际周时数核算。全年平均每周10节以内(含)按基本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核算,超出10节部分按超课时津贴标准核算。

2、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为正高28元/课时,副高23.5元/课时,讲师20.5元/课时,助理讲师17元/课时,见习期课时津贴研究生毕业10元/课时,本科毕业9.5元/课时。超出基本工作量部分课时津贴标准为正高46.5元/课时,副高39元/课时,讲师33.5元/课时,助理讲师27.5元/课时,见习期研究生毕业16.5元/课时,本科毕业15.5元/课时。

3、为保证教师身体健康及教学质量,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平均每周实上课不得突破20学时,超出部分不计课酬(备课时数、合班课系数另计)。

4、《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教师教学效果考核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兼职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1、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每年平均每周实上4节核定,最多不超过每周10节(备课时数、合班课系数另计),超过部分不计课酬。

2、兼职教师每月完成行政工作,发放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上课时数计算课时津贴,兼职教师课时津贴标准与专任教师对应职级超基本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相同。兼职教师全年不上课按行政职务发放绩效工资。兼职教师全年只有一个学期上课,年终分学期核算,一个学期按上课核算(和行政工勤人员相比就高不就低),一个学期按不上课核算。

七、行政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不含兼职教师)

1、行政工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发放个人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见习期人员按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2、行政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余部分根据专任教师全年超出基本工作量部分课时津贴平均值按岗位系数发放。

行政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

人员岗位类别 绩效工资系数
正处级 1.4
副处级 1.3
正科级、辅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1
副科级、辅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 1.0
科员、辅助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 0.9
辅助系列员级专业技术人员、办事员、中级工、 初级工 0.8
见习期 0.7

3、行政工勤人员代课的按对应职级兼职教师对待。

八、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就高不就低发放。

九、每月初公示上月专兼职教师工作量,专任教师达到基本工作量的每月发放个人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达不到基本工作量的按实际上课时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兼职教师、行政工勤人员每月发放个人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所有人员超基本工作量部分年终统一核算,一次性发放。假期所有人员只发放个人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学院调休日)。

十、专兼职教师、行政工勤人员出现教学事故或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的,酌情扣发个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00-300元。

十一、根据不同的管理岗位每月发放相应岗位津贴。正处级200元,副处级180元,正科级150元,副科级100元,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班组长、科员80元(全月出勤天数不足二分之一不发放管理岗位津贴)。

十二、因学院工作需要,没有安排专兼职教师上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行政工勤人员相应职级岗位系数发放。

十三、教职工应积极参与招生工作,努力完成学院每年分配的招生任务,完不成招生任务的依据学院招生工作奖惩办法年终扣发一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四、教科研津贴按学院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十五、年终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终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发放奖金300元,学校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发放奖金150元。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减发本人本年度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发本人本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专兼职教师按年终教学效果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前30%)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上浮10%;二等(中间60%)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上浮5%;三等(后10%)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不上浮。行政工勤人员按年终考核综合分数划分为三个等次,前30%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上浮10%;二等(中间60%)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上浮5%;三等(后10%)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不上浮。学院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年终考核为优秀的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上浮10%,年终考核为合格的个人全年超工作量津贴总额上浮5%(取消原办法中“各系列人员年终考核前10%本年度提高一个职务档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

十六、在学院重大活动或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院研究给予500-1000元奖励。

十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核算结余部分用于发放年终效益奖。

个人年终效益奖=奖励性绩效工资结余量/总人数*个人全年实际出勤天数/全年应出勤天数

十八、行政工勤人员值班。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值班的学院发给一定的补助。目前暂定院办、各系部办公室、保卫科、学生科、宿管办、卫生所、水电工每天安排1人值班,值班费为每人每天30元。

十九、其它相关事项

1、教师个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外出进修、培训、提高学历的按正常出勤对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等按正常出勤对待,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行政工勤人员对待。经学院同意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无课教师学院视情可安排外出进修、培训或行政管理工作,绩效工资

按行政工勤人员对待。无课教师既没有进修也不同意学院安排其他工作,从下月起停发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职工出勤情况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关系

(1)教职工请事假病假,按学院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请病假1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请事假1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当月请病事假超过15天的(应出勤天数),不再发放当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未经请假,未按学院作息时间规定到岗或离开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者1次扣发1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未经请假没有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岗位职责(包括行政工作、上课、监考、政治学习、集体活动、会议等)为旷工。职工旷工半天(教师旷教2节)扣发50元,旷工1天(教师旷教4节)扣发100元。

(3)休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按正常出勤对待,只发放个人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

(4)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5)工伤离岗休养期间,1个月内按正常出勤对待,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第2个月及其以后,只发放个人绩效工资标准30%部分。

(6)在计划生育、安全防范等方面有违纪行为,使学院荣誉受到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酌情扣发当事人当月或数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7)对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视情节减发直至停发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

(8)内退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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