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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8-11-27 09:20: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职院校学术行为,维护高职院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职院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院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还包括教师与科研工作者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还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系部的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并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院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院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院网站应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院在学术委员会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科研处),专门负责指导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院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院设立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系部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院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调查。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学院领导的批示或收到涉及学院教职工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学院备案。

(四)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五)学风建设办公室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调查结论,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各有关系部要认真填写《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林业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六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各高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以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弘扬优良科研学术传统,规范科研学术行为,严明科研学术纪律,维护学院科研学术声誉。

第十九条 学院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科研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学院全体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面向全体人员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聘任、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科研处)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我院由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学院学术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果出现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学院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三章 学生学风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完善和优化学生学习环境,给学生营造出健康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竞争力,经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学生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以学风建设为学生工作的中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转变观念,全面推动学院学生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多种途径创造良好的学风建设硬件环境;加强和完善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创造良好的学风建设软件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为使这一任务的顺利完成,应抓好管理、着重引导,尽一切力量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提倡竞争、严格奖惩,完善学生学习外部压力体系和内部激励机制。以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带动学风建设,营造浓郁的科技文化氛围,积极推动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职责有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的制定,学风建设各项制度的实施监督,对各教学系(部)、班级、宿舍的学风建设各方面工作进行考评、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班级上课前由班长负责考勤,每周向辅导员汇报各班级课堂出勤情况和听课情况;任课教师上课前也要进行点名考勤。

第三十四条 除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均应坚持晚自习制度,晚自习期间由学生会、团委负责各班级考勤,班长和学习委员主抓自习效率,每周定期向辅导员汇报自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班级坚持晚点名制度,各班长每晚定时检查人数,如实汇报至各系部辅导员处,各系部汇总报至学生处;严格核查请假人员,对于未请假未归同学要具体落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班级内部要实行后进生的“一帮一”制度,学习优秀的同学要帮助学习有困难同学。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家长联系制度。对于学生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获得各项奖励的,要给学生家长发送喜报;对于学习成绩差,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现象的,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取得学生家长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理解、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宣传橱窗、网站、官微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学院的班级、学生先进典型,树好模范,带动整体。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各系部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学生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使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真正成为学风建设的骨干力量和排头兵。要求每位党员定期对学风建设做出总结,做到周周有收获,月月有总结。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和考核,对于成绩优秀、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要予以奖励,对于成绩较差或者工作态度不正或者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干部劝其主动辞职或者直接免除。

第四十一条 鼓励广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参加全国、全省和学院举办的各类技能大赛、科技作品大赛等活动,培养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文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快开放性和设计性实训(验)室建设,深入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在科技创新活动方面为学生搭建平台,提高学生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十三条 加大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在科技创新比赛投入足量的经费,对获奖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奖励倾斜。

第四章教师教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学督导员、各级干部的听课制度。教学副院长和各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学院领导不少于6次,系(部)级干部和课程负责人不少于5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主讲教师不少于4次。学院在各系部聘任了3~5名教学督导员进行听课、重点检查实验实训、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督导工作。听课记录和各项教学检查记录要及时反馈教务处,以便各系部及时掌握教学动态,采取改进教学质量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全院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各系部每学期以教研室为单位应进行3~5次专题研究的教研活动,讨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教研活动(会议)记录表”,及时报送学院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加强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每位青年教师(主要指助教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要配备一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采取助课、听课、辅导等方法,提高青年教师的授课水平和教学质量。学院每学年举行一届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和示范教学评奖活动,凡是没有参加学院组织的讲课比赛的青年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以此激励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投入,提高全院整体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七条 实施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具体规定如下:对于不能主讲高职课程,或达不到高职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近两年出现教学事故、教学质量考核达不到中等及以上的教师,不能聘任高一级的教师职称,并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学院建立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数据库,包括每学期学生评价、教学督导组听课评价、领导、专家教授听课评价等,对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学院责成各系(部)有权暂停或取消授课资格,及时更换教师,并让其承担其它非课堂教学任务,或离岗进修,或调换其它岗位。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者以及教学改革获奖及发表论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政策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随意调、停课和代课。上课应提前5~15分钟到达教室,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严格学生考勤与课堂纪律,对上课睡觉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活动的同学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系部或教务处通报情况;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对抄袭作业现象要制止、教育,对一学期中有超过1/3课程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未完成的同学,应通知教务处取消其考试资格。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教师亲自到实验室或实训基地指导所讲课程的实训(验)课(每门课程的每项实训(验)至少指导一个小组,方可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教师应参与中央及地方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改革、大学生科技创新设计与制作等指导工作。

第五十条 实训(验)教学人员应当严格要求学生,对于迟到、旷课、不按时完成实训(验)报告的学生,要予以批评教育。学院计算机室要对学生进行开放,建立起灵活机动,方便学生的开放制度,为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和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一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老师,应当提前准备好设计题目,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立项卡”,事先安排好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和日程。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提前与校外实训基地或企业的指导教师加强联系,认真填写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和“协议书”,经系、教务处签字批准后,方可允许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学生的毕业设计质量,要与校内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同等要求和对待。毕业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每周面对每位学生的指导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并认真填写“毕业设计指导师生联系表”,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出勤和工作进展情况予以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类实习指导教师,应事先联系落实好实习地点和单位,准备好实习大纲,要让学生明确实习要求和目的。到外地实习,应有一名指导教师提前1~2天到达实习单位,以便联系和安排好实习及食宿。如遇不能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情况,指导教师必须及时向系、学院汇报、请示,不要擅自行事。不能随意放松对学生的要求,缩减实习内容和安排。

第五十三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其认定和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考纪考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作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公布考试时间、随机编排学生座次表、检查学生的身份等,学生应按要求对号入座参加考试。考试前须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强调考场纪律。

第五十五条 每一位教师应把监考任务作为本职工作,不得随意请假和缺席;监考教师在监考时,不得看书、聊天,或做其它影响学生考试的事情。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作弊行为立即制止,并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完后立即上报学院教务处。收齐试卷当场清点。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专门设有考风考纪领导小组,并安排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员和教学秘书作为考风考纪巡视员,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工作状况以及考场纪律。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要求入座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十八条 课程阅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阅卷或集体流水阅卷,统一登分。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3天内,按教务处要求登载考试成绩,并送学生所在系部,在此之前,老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教务处关于“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考试工作暂行条例”和《学生守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考试作弊学生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严肃性。

第六章 建立良好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六十条 加强引导,重视宣传教育,在学院中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求院属各单位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以校园网学风建设专栏为平台,开展学风建设的宣传报道,公示举报等工作。按年度发布学院学风建设工作,自觉接受全院师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积极营造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的良好氛围。学院把学术道德纳入师生培训和理论学习体系,不断强化师生的诚信意识;为新进校的年轻教师配备师德高尚、资深年长的教师作为职业导师;定期开展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的教育。

第六十二条 强化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教育,促进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自律。通过新学期工作布置会、学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形式,提要求、明责任,着力提高科研管理者、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自律意识。坚持对新进教师进行岗前培训,提高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重点加强创新团队文化建设,大力倡导“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唯实、求真、团结、协作”的科学道德风尚,营造尊重创造的科技环境。

第六十三条 改进学术评价体系,形成学术道德建设的引导机制。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学术业绩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推进同行评价、校外评审,实施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探索针对不同学科类别的岗位分类管理评估办法。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科研项目评审和人才引进评议等环节,明确评审机构设置及成员组成原则,评审时实施关系人回避制度。重视和加强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学术自律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引导规范学术活动,从源头上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我院在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中注意宣传引导、强化自律外,还要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规范学术活动。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学术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审查和惩处等的程序和办法。

第六十五条 创新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着力提高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水平。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在人事录用、晋职提级、考核评优之前,都要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十六条 抓落实标本兼治,形成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合力。明确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不端行为的举报事项。推进阳光评审,制定科研档案管理规范,建立科研工作的信用体系。建立项目申报公示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实名制、评审后的多次公示制度。加强技术预防,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加大惩防力度,建立学术信用等级库,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和项目情况进行登记,对个人和团队开展学术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十七条 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发挥学术委员会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地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从学术角度提出学风建设要求,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安排专人负责接受关于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事件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加大查处力度,针对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坚持“及时响应、快速启动,缜密调查、严肃处理”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零容忍”。

第六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公平的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学院根据《关于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实施方案》、《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奖励的各项制度,在人才培养的每个环节上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坚决处理学生中违反学风校纪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内的所有教师和学生。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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