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相同年级相同专业成绩排名前列,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评审程序:
1、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当年划拨到我院的名额,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和各系资助考核工作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2、高职二、三年级学生根据学院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初步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年级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3、年级评议小组对各班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4、各系资助工作小组对年级评议小组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向学院等额推荐本系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并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意见,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拟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6、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拟定获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天,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如更换人选须再次公示。
7、院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时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拨付到校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也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评审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做到认真核实,彻底弄清。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纪委书记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计财处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账务处处长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包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发放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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