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指导下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根据豫公(通)[2002]85号文件精神,河南省所有大中专学生不再向学院所在地转户籍关系,凭学院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登记手续,毕业时持毕业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直接转入用人单位。外省学生需要将户口转入我院的,可以持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报到时交由辅导员(班主任)到学院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为: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下同)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超过正常入学时间一学期,编入低一年级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对于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对于新生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出具个人书面申请,创业企划书、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凭证等。学院为创业新生最多保留入学资格2年。学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期满,学生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入学。学院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依据《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进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将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辅导员(班主任)处报到。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应先到财务处收费中心交齐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处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和困难学生救助等资助形式,绿色通道或办理学费缓交等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通过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依据学生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都应当充分考核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可依课程性质有所侧重)。所有课程均应全过程、全面综合考核。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课与限选课,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及实训环节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具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进行。
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含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应按照学院要求进行补考或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具体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程重修均按照该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从早操出操情况、课堂教学考核、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质健康测试等方面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给予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或保健活动,依据学生参加锻炼情况评定成绩。学生体育成绩的具体评定办法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留、降级:
1、一学期(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含考查课)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5门及以上者。
2、一学年课程(含考查课)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7门及以上者。
3、学期素质教育考核分在80分以下者。
留、降级的学生,在留、降级前已修课程成绩及格以上的,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因成绩原因应该降级或退学时,如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生处审批后可以跟班试读1学期,不及格课程中允许补考的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初补考1次,若补考全部及格,且跟班试读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和违纪行为者,允许随原班升级。否则仍作留级处理。
学生在全学程中,只能留、降级1次。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奖励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与奖励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按照《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教务处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部)和学院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按照《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诚信考核,通过填写《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考核手册》等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撤销其获得的相应学分、学术称号或荣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生个人存在某种生理缺陷而不适宜就读某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需要办理的程序和条件为:
学生本人经家长同意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报学生处审核(五年一贯制学生还需报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并在教务处、财务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到转入新专业学习。最后由学生处提交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河南省教育厅审核不能通过的,学生仍应回原专业就读。普通类专业学生和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能互转到艺术类专业学习。
一般转专业的时间为: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五年一贯制学生在11月1日前)。
普通高职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如情况特殊确需转专业的,凡申请转入非相近专业者,应降至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普通高职三年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五年一贯制学生原则上一经审批不得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最多申请转专业1次,具体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生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校园网和校内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方可转入或转出。其他具体转学手续的办理,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5年(五年制学生为5至7年)。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患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要长期治疗、休养者;
(二)因事请假及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需要申请休学者;
(四)学院认为应该休学者。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休学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需提交创业企划书、同行专家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证明等材料,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最长年限为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1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应附上贴有本人照片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复查;创业休学学生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复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的班级学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健康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思想品德不合格,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社会主义制度,散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参与邪教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三)留、降级学生,须第二次留、降级的或者无特殊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专业规定学制2年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因病、伤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难以长期坚持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全学程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的;
(九)其它原因由学院决定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没有能力完成学业或不按规定办理注册、跟班试读、休学、复学手续者,必须退学。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到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学年内上学期退学的退还本学年预收学费的50%,下学期退学的按照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分摊到1年在校学习月份,以学生实际在校月份计算退还剩余费用(不够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 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进行顶岗实习,但不可以在短于专业学制的情况下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所有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1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因公共体育课和劳动课不合格而发给的结业证书,不予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凡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一律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的结业证书仅作为学业证明之用,不予办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在校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历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学生需提供书面申请意见,详细阐明修改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审查属实的,学院将受理并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修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学院将注销电子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院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反映。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在公共场所抽烟;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各级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包含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登记,并接受年检审核。具体办法按《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院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本校演出,应当经学院批准。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对于未获得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网络通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学生专用公共财产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等形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院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给予的各项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助学金、入党等赋予学生权益的行为,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实行严格的选拔和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处分委员会,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其他纪律规定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为了保证对学生违纪处分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学生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在接到处分告知书后,没有异议的,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处理。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处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生处分委员会做出决定。开除学籍、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按照《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出处分决定。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在全院进行公示,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同时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将在学院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均有相应的处分考察期限,到期后按照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一周内离校,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离校前必须如数赔偿,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纪委领导、纪检监察室和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和相关系(部)学管人员、工会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家长代表等组成。
学院制定《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于2017级之前的学生,本规定中与实行学分制有关的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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