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等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我院全体全日制在籍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院所设的各处室、系部和下设的各教研室、班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院全体教职员工(含外聘人员)。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院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等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院或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的;
3、认为学院或个人有意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内容、个人日记内容、个人疾病信息等;
4、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机构设置
1、学院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纪委领导、纪检监察室和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和相关系(部)学管人员、工会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家长代表等组成。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的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受理学生申诉书15个工作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经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1)维持原处理决定。经调查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变更原处理决定。经调查,认定事实清楚,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经调查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予以撤销。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经调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五、申诉时效
申诉时效为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申诉人在学院作出决定(或公告发布)或所申诉事件发生之次日起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学生在申诉时效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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