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文件精神,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我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促进我院招生、教学、管理、就业工作的开展,形成规范的良性循环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具有我院全日制中职(含五年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2、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3、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院按照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和形式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按月发放,每月200元。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报程序:(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1、我院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院直接将名单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院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2、我院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我院中职(含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4、学生填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给班主任进行班级初评,填写班级审核意见、签字,并汇总申请人名单后交给系(部);
5、系(部)对各班级所报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签字,并填写本系(部)申请人名单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助学金评审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院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名额。
6、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并在院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7、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各系部在向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须上报本系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审核意见等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助学金管理
1、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建立资助学生档案,由学院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时间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送省资助管理中心,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财政厅统一发放资金到受助学生中职卡中。
2、对于已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一旦发生以下现象,学院有权停发或缓发助学金。
(1)学生被开除学籍或有违法行为者,学院有权终止资助。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转学或不在校但保留学籍的学生,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纪委书记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财务处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计财处负责人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配备1名专职人员,专门从事中职资助管理工作。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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