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评议时间每年一次。根据上级党委部署,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评议时应召集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评议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是:(1)动员教育;(2)党员自评和群众评议;(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运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五、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正确区分政策界限,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评议结果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
六、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终审:牛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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