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中职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班班主任、辅导员: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我校根据市社保中心通知,2009年城镇医保缴费时间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我校决定在12月20日前,加大力度完成全校学生的参保知识、政策宣传,新参保、已参保学生的登记,保费的及时缴纳等。认真落实好这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基本医疗的惠民政策,使政策为学生所理解,所接受,努力营造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良好氛围。
一、参保对象:凡在我校就读的中职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应参加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对象 |
个人缴费 |
首年工本费 |
财政补助 |
最高支付医疗费限额 |
医疗待遇
|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额补充医疗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额补充医疗 | ||||
中职学生 |
30元 |
10元 |
10元 |
100元 |
3万元 |
3万元 |
含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住院报销比例。 |
即:新参保学生医保费50元/年·人,续保学生40元/年·人。
明年起,将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学生(不含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记入个人账户20元,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及自费部分,也可在各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三、每年11月30日前,为缴纳下一年保费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
四、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级别、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及其他规定 |
一级医院 |
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
二级医院 |
400元 |
三级医院 |
600元 |
家庭病床 |
100元 |
中医院 |
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
30日内 |
同种疾病二次住院缴纳一次起付标准 |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
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
五、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 |
70% |
二级医院 |
60% |
三级医院 |
50% |
家庭病床 |
50% |
特殊疾病门诊 |
50% |
意外伤害险医疗费 |
死亡或残疾3500元,意外伤害1500元 |
六、参保办法及程序:
1. 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各系、部办分管。
2. 由各系、部办公室负责领取并填报《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统一录入《学生采集系统》,并代收学生医保费,首次参保需交纳一寸照片一张。到收费中心领表、拷盘,完成后交到收费中心汇总。
特别提醒 :学生身份证号、姓名的登记录入,一定要与身份证一致,并检查无误。
3. 已参保学生续保时,需持医疗保险征,登记时需填写参保日期。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4. 不含低保的家庭学生、重度残疾学生的参保、续保(有专门机构办理)。
5. 中途退学、转学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截至当年保险年度的12月31日。
6. 异地户籍、农村学生,没有参加新农合的,不受户籍限制,可以参保。
7. 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可不参加。不能提供的,应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或者在不参保登记表上签字。
8. 原农村户籍,现转换为被征地农民或小城镇户籍家庭的学生,应参保。
9. 异地就医:学生外出实习、休学、寒暑假期间,其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相应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处理。
10. 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应通知到本班每个学生,不参保的学生应由本人在不愿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说明原因。
以上相关医保政策,以洛政[2007]107号、洛政[2007]107号、洛劳社[2008]61号、洛城医联办[2008]1号文件内容为准。由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财务处(收费中心)63500060 学生处63962693
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 63221792 杨科长 13623798842
附件:新参保学生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