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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中职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8-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班班主任、辅导员: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我校根据市社保中心通知,2009年城镇医保缴费时间延长至今年1231日,我校决定在1220日前,加大力度完成全校学生的参保知识、政策宣传,新参保、已参保学生的登记,保费的及时缴纳等。认真落实好这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基本医疗的惠民政策,使政策为学生所理解,所接受,努力营造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良好氛围。

一、参保对象:凡在我校就读的中职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应参加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

首年工本费

财政补助

最高支付医疗费限额

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

中职学生

30

10

10

100

3万元

3万元

含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住院报销比例。

即:新参保学生医保费50/年·人,续保学生40/年·人。

明年起,将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学生(不含大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记入个人账户20,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及自费部分,也可在各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三、每年1130日前,为缴纳下一年保费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111231

四、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级别、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及其他规定

一级医院

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二级医院

400

三级医院

600

家庭病床

100

中医院

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

30日内

同种疾病二次住院缴纳一次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五、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70%

二级医院

60%

三级医院

50%

家庭病床

50%

特殊疾病门诊

50%

意外伤害险医疗费

死亡或残疾3500元,意外伤害1500

六、参保办法及程序

1.       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各系、部办分管。

2.       由各系、部办公室负责领取并填报《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统一录入《学生采集系统》,并代收学生医保费,首次参保需交纳一寸照片一张。到收费中心领表、拷盘,完成后交到收费中心汇总。

特别提醒 :学生身份证号、姓名的登记录入,一定要与身份证一致,并检查无误。

3.       已参保学生续保时,需持医疗保险征,登记时需填写参保日期。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4.       不含低保的家庭学生、重度残疾学生的参保、续保(有专门机构办理)。

5.       中途退学、转学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截至当年保险年度的1231

6.       异地户籍、农村学生,没有参加新农合的,不受户籍限制,可以参保。

7.       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可不参加。不能提供的,应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或者在不参保登记表上签字。

8.       原农村户籍,现转换为被征地农民或小城镇户籍家庭的学生,应参保。

9.       异地就医:学生外出实习、休学、寒暑假期间,其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相应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处理。

10.  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应通知到本班每个学生,不参保的学生应由本人在不愿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说明原因。

以上相关医保政策,以洛政[2007]107号、洛政[2007]107号、洛劳社[2008]61号、洛城医联办[2008]1号文件内容为准。由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财务处(收费中心)63500060       学生处63962693

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  63221792  杨科长  13623798842

 

附件:新参保学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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