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费、物业费管理的规定
随着我校家属院人员居住多元化,教职工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收取的形式和难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我校水电费、物业费的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凡是拥有学校房屋的住户(不管是否居住)都应按照洛阳市核定的居民水电费标准和学校确定的物业费标准从工资中扣除或缴纳。
二、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下同)购买两套房屋的应分别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三、凡是我校教职工为子女、亲属等购置的房屋,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
四、教职工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从教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五、原来是学校职工因工作原因调离我校后房屋转让的、或家属继续居住的,或死亡后由亲属或他人居住的,水电费、物业费由学校按季度下达通知单,现有房屋居住者按期向学校财务科缴纳。
六、凡是延期、拒绝缴纳水电费、物业费超过三个月的(从下达水电费、物业费单据之日起计算)住户,学校将中断该住户的水电供应。
七、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林业学校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