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河南省林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的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是教代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的改革,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办好具有行业特点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 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规定。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和职工,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嘉奖、晋升;对于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免职;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遵守公民道德、关心学校、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按职工人数的20%左右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科(室、部、中心)、教研室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建议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校内调动工作不影响代表资格;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学校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二、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教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
四、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落实教代会建议和提案的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题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或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必须由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就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根据代表人数的多少,教代会可以建立若干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教职工提案,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形成决议的程序如下:决议形成前,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反复认真讨论议题;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秘书组承担大会决议的起草工作;决议草案要交教代会主席团讨论,经校党委研究批准后,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教代会召开以前的十五天左右,由工会提案审查小组向每个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表应提前发给教职工代表;代表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地向教代会提提案。
处理提案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案 由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方可形成提案。提案应做到一事一案,一式三份。
二、审查 由提案审查小组对提案进行审议,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合乎规定的提案可列为提案。反之,应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在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重写。重写的提案仍要进行审查。
三、立案 审查通过的提案。都要立案、分类、登记,并与行政领导研究处理部门,做到定部门、定人、定时间。
四、执行 有关部门要根据提案的要求,制定计划措施,认真落实提案,同时由提案审查小组定期检查,督促提案的执行。
五、反馈公布 凡立案提案,不管能否落实,都要将处理结果在适应场合汇报公布。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并将研究的处理意见报到学校审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教代会的全面工作,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教代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并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业务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五届教代会专题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18日审议通过执行。 1993 年 11 月 6 日学校首届教代会通过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