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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来源: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部备案,河南省林业厅举办。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河南省林业厅和河南省教育厅对学院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学院中文名称为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enan Forestry vocational college;中文简称河南林职院,英文缩写HFVC。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2号。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办学宗旨:面向21世纪,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坚持高等职业教育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的应用型、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发展定位:以农林类为主,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同时注重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第八条 办学方向: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根据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二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设置

第九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院目前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将来创造条件争取增加本科层次教育。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学院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发展规模。到2020年,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人数稳定在8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学院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学院为农林类高等职业院校,在现有学科门类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在继续保持和强化特色学科的基础上调整和增加新的学科。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新增专业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及教职员工多关心困难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林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招生方案制定、系部招生比例调节、学生选拔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下列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和学科的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各级拔尖人才人选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对外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与培训、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内设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学院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依法制定和完善切合学院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育人的根本任务。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学院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阐述)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八条 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和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实行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支持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拔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二条 积极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有为、双赢的原则,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合作开发等活动基地。

第五十三条 学院接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评估。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五十五条 学院积极探索适用于学院工作需要的岗位设置。设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解决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结构等方面的关系,并根据学院发展方向、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设置。

学院的编制、岗位、人员的三定和干部的管理、考察、升降、处分等,要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进行聘任。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等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对于一些特殊专业特殊需要的人才,学院可聘为名誉副教授、教授。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学院应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院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学院决定。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然后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协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学院重大工程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指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六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院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未经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院资产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院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要分立、合并、终止,由学院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财产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按国家相关法律确定。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徽志: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由学院名称和图案组成。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是“绿色使者的摇篮”。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8日。

学院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是:文明、勤奋、务实、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hnfvc.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院长办公会议、院党委常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林业职业学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经学院报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章程》不符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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