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学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师道德规范》、《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师行为准则》等为基础,规范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教师在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行为包括作品创作过程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形式所进行的研究、制作及其成果公开发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在河南林业职业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学辅助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等。在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习和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外聘教师、成人教育的学生等凡以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的学术行为,同时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行为准则:
1.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
2.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纪律;
3.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学术道德;
4.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批评;
5.注重教书育人,倡导严谨学风。
第六条 上述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1.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时间及具体页码等);
2.未经当事人同意,在著作或论文中采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
3.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上署名;
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5.在学术成果的统计和申报、业绩考核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虚报、假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6.一稿多投或请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7.虚报学术身份,伪造学位、学历、职务、奖励、专利证书或文件;
8.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9.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转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0.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术荣誉、学术职务,以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本规范条款中未尽事宜,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范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