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等助学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孤残、单亲家庭的子女;
(5)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6)父母一方为残疾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失去劳动能力。
二等助学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家中劳动力少,收入微薄;
(2)父母下岗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三等助学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第三条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特殊困难生)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困难生)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一般困难生)每人每年2000元;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送校财务处造表,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财务处按学期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名额分配: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划拨我院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及贫困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各系资助工作考核情况调整比例。
第五条认定程序和时间: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班级、年级、系部和学院四级认定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管专干、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系学管专干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3、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本班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公示。
4.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如实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5、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公示完成后报年级评议认定小组审核、公示,然后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公示。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8、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审核公示无异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9、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长审批,上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条 评定细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在向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办公室上报材料时,须上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系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表等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设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纪委书记
成 员:学生处、各系(部)、计财处负责人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账务处处长为副主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 附则:
1、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对于已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一旦发生以下不良现象,学院报请上级部门进行人员的更换。
(1)学生被开除学籍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或不在校但保留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