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实施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以上纪律处分考察期的规定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3个月;
(二)记过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
记过以下处分的考察期结束,纪律处分自动解除。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的,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的,可在考察期结束后,由违纪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同意,系部审核,到学生处提出撤销申请,由学生处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并在全院公示。在考察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表现不好的可酌情延长考察期3-6个月。
第五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下学生处分的审核和处分决定,同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拟按自动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学生的违纪事实和处理建议。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处处长或副处长、纪律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各系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2-3人、学生代表2-3人组成,主管院领导为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主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相关部门鉴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关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混淆视听或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相关部门鉴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给予组织者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参与者记过处分;经相关部门鉴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参与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个人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抢夺、偷盗、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和赔偿损失以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者或有教唆、胁迫、威逼他人作案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或销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围观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用言语挑逗、侮辱谩骂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未致伤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分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动手打人致轻伤及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打架,且不配合调查,做伪证,混淆视听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参与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人或雇人赌博,双方均按参与赌博论处;
(五)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害学院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公共设施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若被留宿者属本校学生,给予同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保存或使用违章电器(指大功率电器和电阻发热电器,下同),酒精炉等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依然不搬回学校住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八)对私调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限当天搬回原宿舍,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两个床位收取住宿费。
(九)在宿舍内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吸烟、酗酒,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金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宿舍楼或教室内随意向窗外抛扔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实习协议的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藏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抽烟、着装不雅、男女间有过度不雅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上课或自习课期间,在教室内玩纸牌、手游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剽窃、抄袭论文、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六)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外出实习期间参与制毒、贩毒、吸毒、胁迫或诱导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因旷课达到警告处分的且在考察期内,又累计旷课达到5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因旷课达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且在考察期内,又累计旷课达到5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生因旷课达到记过处分的且在考察期内,又累计旷课达到5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且在考察期内,又累计旷课达到5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早操按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集体活动按具体时间长短折算课时。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威胁、谩骂监考老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包含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网络上有如下不良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传播不良或虚假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包括学生、教师及教辅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服管理,恶意顶撞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影响办公及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借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它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其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在考察期内或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可酌情缩短考察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学生递交解除处分申请,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所在系(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批: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四)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部)负责。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部门的综合调查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或签字承认的事实;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调查,将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系(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处分相关事实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开除学籍以下处分可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还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调查、取证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各系(部)对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事实不清、材料不实、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各系(部)重新调查;
(五)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学院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系(部)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公示结束后,由学生处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制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各系(部)负责送达违纪学生及家长。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学院纪委和团委,决定进一步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