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本科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实施人才强校、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8月23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服务支撑我省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是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第三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的原则,立足服务国家和河南省发展战略需求和国家创新高地建设,特别是河南省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技术产业,坚持创新导向,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和高等教育体系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校育才引才用才的作用,为建设教育强省、国家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置特聘教授国内学者、特聘教授海外学者岗位。特聘教授国内学者面向国内实施,海外学者面向海外招聘。
第五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签订合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特聘教授由省教育厅授予“河南省特聘教授”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或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省特聘教授在一流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特色骨干学科、省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前沿科学中心、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新兴及交叉融合学科中设置。岗位设置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河南省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八条 高校选聘特聘教授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和河南重大需求,紧密结合国家创新高地建设,突出“高精尖缺”,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省特聘教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自主确定具体岗位。
第十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国内学者40名左右,特聘教授海外学者20名左右。省特聘教授聘期五年,聘期结束考核优秀者可续聘三至五年。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二)面向国家和河南重大战略需求及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开展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领导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培养优秀年轻学者,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指导博士研究生,讲授本科核心课程。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 省特聘教授国内学者选聘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三)具有扎实学识,能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学术思维和学术视野,能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3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七)近五年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完成科技部主导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2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以上(国家级成果奖限前2名,省级特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3.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期刊论文被 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以上;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C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实现技术转让收入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上。
(八)其他要求
1.非现任校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本人写出书面辞职保证书,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如其聘任为省特聘教授即免去其职务。
2.省内高校之间原则上不得选聘,如确有必要,申报学校需经候选人所在学校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省特聘教授海外学者选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
(二)具有博士学位,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获得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位要求。
(三)学术造诣深厚,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
(四)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3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六)应具有特聘教授国内学者同等层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业绩。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创新能力、质量、贡献和绩效,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优化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证、结果公信。
第十五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人才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岗位,通过新闻媒体、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等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对省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学术评价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学校应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并进行校内公示。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省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省特聘教授人选并公示、公布,高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高校与省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引进的特聘教授与原单位之间的责任、权利、利益要予以明确。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布的省特聘教授人选,须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上岗手续,特殊情况可顺延一个月。到期不上岗者,视为放弃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省特聘教授国内学者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高等学校可试行省特聘教授年薪制,岗位津贴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省特聘教授海外学者除可参照国内学者享受相应津贴待遇外,聘期内省财政向每位人选拨付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省特聘教授津贴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为省特聘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其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聘期内学校应为省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校对学校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特聘教授考核分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续聘期届满考核。中期考核由所聘高校负责,考核工作于聘期满三年进行,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报省教育厅。聘期届满考核、续聘期届满考核在聘期结束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届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圆满完成目标和任务、贡献巨大的省特聘教授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其申报“中原英才计划”;学校可根据人选情况自由选择是否续聘。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应解除聘任合同。考核结果在全省高校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师德和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省特聘教授,省教育厅将撤销其“河南省特聘教授”称号,学校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学校应立即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省特聘教授在聘期内担任校级领导,终止其特聘教授资格,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豫教高〔2017 号〕1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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