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豫人社办〔2023〕128号)
河南省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职称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备案,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指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省各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河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对评审机构、评委会、专家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六条 专家遴选和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备案管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审核备案及专家库管理。各省辖市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专家库审核备案及专家管理工作。各评审机构按照人社部门授权负责专家征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日常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发布公告或工作安排,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机构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具备条件的人员组建专家库。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加大从非公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遴选专家力度,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组织推荐、邀请入库和交换共享的方式:
(一)组织推荐。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人应真实、准确通过职称评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报个人业绩,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审核同意后职改办审核确认。其中,省属厅、委、办、局、公司、高等院校、人民团体等新申请专家,按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确认入库;省辖市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在单位、非公经济组织新申请专家,由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入库。
(二)邀请入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等高层次人才,以及职称评审工作急需紧缺的专家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层面和省外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专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邀请入库。
第九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三)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
(四)具有所评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相关专业职称,其中申请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需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对于急需紧缺专业评审专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条件;
(五)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条件完成评审等工作,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维护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应加强专家库系统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安全性、代码安全性、访问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专家库管理权限,分别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标签设定以及专家服务等工作,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加强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二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
第十三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不得将源代码托管在第三方代码库或存放第三方网盘,不得将共享接口超范围用于其他业务系统。
第十五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经报批的用户权限。
第十六条 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专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要求,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操作负责,授权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因非正当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不得私自访问、复制、下载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转让、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及时组织专家登录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更新。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四)超过退休年龄的;
(五)违法违纪的;
(六)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七)存在学术失信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参加职称评审的专家由评委会承办部门根据评审专业需求,在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未入专家库的人员不得承担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在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一评委会抽取同一专家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评审单位提名并经与会专家同意,产生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委会会议,把握评审进度、评价尺度;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考核评价,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辩评议情况,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聘单位的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标准。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评委会,外单位评审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对申报人员材料认真审核,全面了解参评人员的品德和工作业绩情况。
在学术成果盲评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项目报告等学术成果进行认真分析,并按A、B、C等次给予评价意见。
在答辩评议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对于申报人在答辩过程中新出现的或未阐述清楚的问题,专家可以追加提问。
在评审表决环节,专家应对所有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在主任委员(组长)或副主任委员(副组长)的领导下充分发表评审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
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入库专家实行聘期动态管理,聘期考核合格自动续聘。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专家所在单位和评审机构负责对专家更新的信息进行核对。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家聘期考核制度,组织评审单位按聘期对专家参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聘期内无故拒绝参加评审、研讨等相关活动或存在打人情分、干扰其他专家评审等有违公平公正情况的,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除名。因身体健康、岗位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家培训机制,组织评审单位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指导专家掌握评审条件、程序、纪律以及评审方法和技巧。各级人社部门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及时跟进职称评审改革政策,提升专家评审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和培训的时间,可根据专家需要计入专家每年的继续教育公需课或专业课学时,每天(次)按照6学时计算。由组织评审、培训单位负责出具学时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审工作中表现优异,对评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专家,组织评审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其所在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并可作为专家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参加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工作需提供必要支持,工作时间参加职称评审及相关政策研讨、咨询按照全勤计算。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及相关政策研讨、咨询等工作,组织评审(研讨或咨询)单位需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专家评审、咨询等劳务费用。
第六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我省职称评审、业务培训,知晓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
(二)了解申报人有关情况,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作为评委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并按时完成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机构反映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职称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对评审条件、评审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四)及时更新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申报人或收受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礼品;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
(三)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其中,专家不得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的现象,不得谈论与评审无关的话题,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对专家在评审中出现不良行为,以及专家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结果记录在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专家要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受到党务、政务处分的情形申请成为专家的,属无效申请。一经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组织评审单位应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禁止其再次申请。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机构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通过评审质量、履行义务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出专家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建立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豫人职〔2001〕15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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