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河南林业职业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2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意见》(教财〔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可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用房屋及构筑物、设施设备、场地场馆等有形资产和土地、校名、标识、校誉、数据信息、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将不能调剂盘活闲置的、符合租借条件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或以无偿方式对外有限期出借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相关国有资产出租价格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市场化方式公开招租,租金价格原则上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参考依据,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对不适宜采用公开招租或评审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单体广告宣传位招租;一次性、临时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或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以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的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程序规范、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的工作原则。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和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分级授权和统一监管下,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日常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类管理的资产范围以《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林院〔2024〕130号)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通过分类管理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校属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和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公室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督导检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河南省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二、按照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
四、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价值和预期收益评估;
五、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公开招租、竞价、议价或组织评审;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报备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核查清查、汇总统计及上报备案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第十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正常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分类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申请和审批办理;
二、负责出租出借合同的起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会签手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三、负责分类管理的出租出借资产监管,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加强出租出借资产安全与完整管理;
四、负责做好与承租(借)人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按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公室报备出租出借资产情况;
六、负责分类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争议的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校内国有资产使用(占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填写《河南林业职业学院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二、调研、论证、评估和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性质、规模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价值和预期收益评估;会同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进行审核,并在《河南林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中出具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校内审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校内审批权限办理校内审批;
四、备案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上报备案或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权限办理校内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上报备案和审批。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校内审批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以上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需报备或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借。
学校食堂、浴室、开水房、洗衣房等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的委托经营或出租,需履行本条规定程序后实施。
学校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出租出借。所有出租出借事项须通过“河南省教育财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规范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流程。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实行市场化方式公开招租时,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确保出租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须签订资产出租书面合同,依照资产公开竞价招租或评审的价格,按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如有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和公开竞价招租程序。
第十七条 严格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金额收取,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10〕168号)的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不得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或出借产生的水、电、暖费,装表计量,据实向承租人、承借人收取,物业费按标准据实向承租人、承借人收取;其他需要提供额外服务的相关费用由相关部门与承租人、承借人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招标办对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的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的制度管控和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二、以合作名义掩盖出租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的;
四、截留、挤占、坐支、故意隐匿和挪用出租收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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